王先生订做某橱柜,店家预收500元现金,开具的《收款凭证》上仅标着“橱柜”两字。后因材料与价格等原故,王先生决定不做了,但在退款时遇到了麻烦,对方声称500元是“定金”不能退。经本报沟通后,该橱柜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,导购员态度不好,500元“预定金”退还。
11月6日,王先生和太太来到徐家汇某橱柜展厅,订做了2个采用防火板材料的橱柜。“我们先支付了500元现金,对方开具了《收款凭证》,并解释说500元可在今后的总价中扣除,当时导购员并没有提及‘定金’两字。”
11月7日,公司安排设计师上门测量尺寸,王氏夫妇决定采用烤漆板。几天后,王先生收到了设计师E-MAIL的图纸和报价。王太太回忆说:“图纸上并没有标明使用材料等信息。11月22日,我们去公司确定颜色并签订合同,刚要付钱却被告知,按先前谈妥的价格,橱柜外露厢体面与门板材料不同,若坚持都要用烤漆板,需增收费用。当时,我们提出预定时导购员并未解释清楚,我们便要求退还定金。”
回家后,王先生仔细看了《收款凭证》,发现对方在收款项目一栏,填写的是“橱柜”。
橱柜客户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,公司规定客户交“预定金”后,设计师上门测量并出图的,定金不予返还,导购员与客户沟通有失礼之处。
近日,负责人已代表公司向王先生作出口头道歉,详细介绍了公司操作流程及预算方法。顾客已接受公司正式道歉。公司研究商定,退还500元“预定金”,但原因并不是流程和操作失误,这笔费用将由导购员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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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,该橱柜公司开具的《收款凭证》上,只标“橱柜”两字,而在消费者要求退款时,却称为“预定金”,这种行为是不规范的。一方面,“预定金”的概念不明确。一般,“订金”被视作预付款,如果消费者不想购买时,“订金”应当可以退还。而“定金”在《担保法》中有明确规定,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,无权要求返还“定金”。因此,收款事由应在《收款凭证》上明确标清,这样对双方都有利;另一方面,消费者有知情权,橱柜侧板和面板的材料、规格等应事先作详细说明。